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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栖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徐从元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徐从元;郝祥超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全文

栖霞市人民法院()稿纸 总号机密程度 (共印份) 拟稿人:初审人:签发人: 月日月日月日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3)栖执字第73号 申请执行人徐从元。 被执行人郝祥超。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2002)栖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3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郝祥超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郝祥超之妻赵玉霞名下的鲁F8F078福特轿车一辆。 查封期间被执行人郝祥超及赵玉霞负责保管,但不得有转移、买卖、抵押、损害该车辆等行为。 查封期限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博 审判员 徐福洲 审判员 李翔飞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元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