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商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倪征飞与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征飞,汪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1344号原告:倪征飞。委托代理人:俞志根。委托代理人:李维铁。被告:汪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征飞诉被告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征飞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征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倪征飞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杨清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