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某甲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景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1年11月3日经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景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0日被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甲贪污一案,由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指定本院管辖。景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刑诉(201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贪污罪,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永刚、周国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至2006年10月,原河北安平县医药药材公司改制期间,被告人王某甲通过竞拍购得安平县医药药材公司,被告人王某甲为此付给河北正阳拍卖有限公司佣金3万元。后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其担任原医药药材公司经理、改制领导小组组长的职务便利,将本应属于个人支付的该3万元佣金在安平县财政局拨付的安平县医药药材公司改制专用款中报销后占为己有。同时查明,在景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对王某甲调查过程中,其主动交代了应由其个人支付的3万元佣金在改制专用款中报销并占为已有的事实,该供述对定案证据的收集起到了重要作用。另查明,被告人所贪污赃款3万元已被检察机关追缴。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安平县工业局关于王某甲的任职证明以及户籍证明信息;安平县医药药材公司企业基本查询信息、注销信息、安平县医药药材公司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方案、河北正阳拍卖有限公司关于安平县医药药材公司实物资产整体拍卖与竞买须知、拍卖标的简介、拍卖笔录、竞买人登记表、拍卖成交确认书、收款收据等证实安平县医药药材公司拍卖的情况;证人边少玲、边某、王某乙、安某、陆军的证言;反贪局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就量刑事实,有景县反贪局到案情况说明、河北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应由个人支付的3万元佣金在改制专用款中报销后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甲的如实交代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起了重要作用,且赃款已全部追缴等情节,对被告人王某甲应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检察机关追缴的赃款3万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刘智华审判员乜凤凯审判员王正春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陈书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