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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居民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曾清胜要求宣告周代珍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清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居民特字第10号申请人曾清胜,男,汉族,生于1938年1月8日。申请人曾清胜要求宣告周代珍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周代珍于2010年4月8日外出后便下落不明,与家人失去联系,经申请人及子女、亲戚几年四处寻找,均无踪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特向法院申请宣告周代珍为失踪人。经查,被申请人周代珍,女,汉族,生于1943年4月21日,小学文化,粮农,与申请人曾清胜系夫妻关系。2010年4月8日,周代珍外出后便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5月29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周代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周代珍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周代珍下落不明超过两年,可以认定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周代珍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义国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芯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