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郓民初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仝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郓民初字第1409号原告:张某,教师。被告:仝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仝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仝某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吴福连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水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