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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郓民初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仝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郓民初字第1409号原告:张某,教师。被告:仝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仝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仝某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吴福连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水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