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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执字第01211-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秋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秋红,吴云刚,吴应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1211-1号申请执行人刘秋红,唐华三棉有限公��设备科退休干部。被执行人吴云刚,无业。被执行人吴应忠,五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修车间工人。本院在执行刘秋红与吴云刚、吴应忠债务纠纷一案中,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1)灞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吴云刚、吴应忠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秋红案款98764元(含诉讼费5064元、刘秋红预交执行费4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应忠在本院(2002)灞执字第14号案中履行48267元,在本院(2011)灞执字第00759号案中履行债务34717.60元,在本案执行中履行本金15779.40元、履行利息70836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1)灞民初字第1106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学 新代理审判员 胡 继 栋代理审判员 ���李全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