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于民二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9-11-23
案件名称
于永龙与张桂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于永龙;张桂琴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于民二初字第495号原告:于永龙,男,汉族,1952年3月2日出生,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张桂琴,女,汉族,1972年7月18日出生,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永龙诉被告张桂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永龙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永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于永龙承担。审 判 长 陈海瑛审 判 员 彭艳君人民陪审员 李 宁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