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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于民二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9-11-23

案件名称

于永龙与张桂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于永龙;张桂琴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于民二初字第495号原告:于永龙,男,汉族,1952年3月2日出生,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张桂琴,女,汉族,1972年7月18日出生,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永龙诉被告张桂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永龙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永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于永龙承担。审 判 长  陈海瑛审 判 员  彭艳君人民陪审员  李 宁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