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吉丰执恢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恒兴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苏宁环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恒兴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苏宁环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恢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恒兴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陈兴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吉林市苏宁环球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张桂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吉林市恒兴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苏宁环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09)吉中民三终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09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于当日冻结被执行人吉林市苏宁环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1452元(含执行费9024元),2010年2月2日,将冻结的存款扣划至本院执行款帐户。2010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恒兴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被执行人吉林市苏宁环球有限公司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申请该案终结执行,保留债权。2012年8月7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吉民提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2012年8月2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经查:依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内容,2012年8月21日,申请执行人已将650000元正式税务发票交付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吉中民三终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洪波审 判 员  曲德宽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