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鄂0502民初352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20-08-17
案件名称
卢芳与王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卢芳;王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502民初3523号 原告:卢芳,女,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委托代理人:朱磊,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翎,男,199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未到庭) 原告卢芳诉被告王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周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通知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芳诉称:原告与王胜辉系朋友关系,自2012年起原告多次借款给王胜辉,约定月息2%,截止2018年10月双方对账,王胜辉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90万元及相应利息。2019年8月,王胜辉因病死亡,被告王翎系王胜辉的儿子。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王翎在继承王胜辉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0万元、利息47.4万元,并自2018年10月5日起按月息2%继续计息;2、由被告王翎承担诉讼费。 被告王翎经依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王胜辉系朋友关系,王胜辉于2019年7月22日因病死亡,被告王翎系王胜辉儿子。王胜辉在世时,因生意周转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期间又向原告还款。双方之间资金往来如下: +表示账户资金增加,原告收到还款或王胜辉收到借款) 时间 原告账户金额 被告账户金额 2012-8-29 +60万 2012-11-26 +212万 2012-11-28 +100万 2012-12-25 +60万 2013-4-3 +63.6万 2013-5-8 +38万 2013-5-9 +12万 2013-8-13 +3万 2013-8-22 +40万 2013-10-18 +0.315万 2013-11-19 +50万 2013-12-11 +54万 2014-2-27 +41.6万 2014-3-21 +50万 2014-4-9 +40万 2014-6-3 +10.8万 2014-6-27 +3万 2014-7-30 +2万 2014-8-4 +70万 2014-8-22 +3.6万 2014-8-27 +60万 2014-9-24 +2万 2014-10-21 +6.8万 2014-11-4 +4.2万 2014-11-6 +70万 2014-11-21 +2万 2014-11-24 +20万 2014-11-25 +10.4万 2014-12-2 +3.6万 2014-12-4 +1.6万 2015-1-28 +6万 2015-2-11 +0.8万 2015-3-12 +3.2万 2015-4-10 +6.8万 2015-5-11 +0.8万 2015-6-15 +4.8万 2015-8-28 +6.8万 2016-1-14 +1.8万 2016-1-15 +4万 总额 507.6万 621.915万 2016年6月4日,王胜辉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卢芳42.4万元,借款时间至2016年10月4日,到期还本不计息”。2018年10月4日,王胜辉在《借据》上签字“此款未还予卢芳”。 2016年6月16日,王胜辉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卢芳利息36万”。2018年10月4日,王胜辉在《欠条》上签字“此款未还予卢芳”。 2016年6月21日,王胜辉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卢芳53万元,借款时间至2016年9月21日止,到期还本不计息”。2018年10月4日,王胜辉在《借据》上签字“此款未还卢芳”。 2016年6月27日,王胜辉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卢芳63.6万元,借款时间至2016年9月27日止”。2018年10月4日,王胜辉在《借据》上签字“此款未还卢芳”。 上述事实,有《借据》、《欠条》、银行交易流水,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1、虽然原告与王胜辉之间无书面借款合同,但结合《借据》、《欠条》,足可证实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2、关于利息,因《借据》中未约定借款利率,且注明“到期还本不计息”,故双方视为无息借款。原告主张按月息2%计息的观点,本院不予支持。3、王胜辉于2018年10月4日重新签字的《借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三份《借据》计算得出欠款本金159万元。4、被告王翎经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人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以其遗产继承范围为限。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翎在继承王胜辉的遗产范围内,清偿王胜辉对卢芳所负的债务(借款本金159万元,及自2018年10月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8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支付上述判决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云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楠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