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雁民初字第0384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3848号原告:王某甲,女,200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尹某,女,197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勇东,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偲琪,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2年8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王伟代理审判员  余洁代理审判员  郝杰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纪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