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周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临民初字第531号原告:周某,农民。被告:唐某,农民。原告周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某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7年8月25日,被告独自回娘家过中秋节至今未归,原告多方寻找其下落不明,双方无任何音讯往来。2012年4月2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作出书面答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原告周某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与被告唐某于2007年5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7年8月25日,被告独自回娘家过中秋节至今未归,原告经多方寻找亦不明其下落,双方无任何音讯往来。为此,原告于2012年4月26日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唐某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生育子女,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结婚不足半月,被告即离开原告家,至今未归。在此期间,双方也没有任何音讯往来,分居生活已近五年之久,应视为其夫妻感情确已经完全破裂,因此对原告周某请求与被告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3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靳军和人民陪审员 石承桂人民陪审员 阳小弟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文 巍第1页共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