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青法执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继祥、刘安英、徐继贞、高文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继祥,刘安英,徐继贞,高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116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玉国。被执行人:徐继祥。被执行人:刘安英。被执行人:徐继贞。被执行人:高文英。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继祥、刘安英、徐继贞、高文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2012)青法商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远珍执行员 杨广耀执行员 张国民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晓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