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868-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868-1号原告:周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周某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持有的两张工商银行银行卡内的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倪厚荣位于肥东县长临河镇迎霞村小黄组,产权证号为东房016792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驭 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二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