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执非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与杨仁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杨仁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仑执非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柴利能。委托代理人陈胜龙。被执行人杨仁进。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甬土仑行罚[201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仁进立即拆除非法占用的3887.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交纳罚款116613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仁进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本案客观上难以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仑执非字第8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以恢复执行时,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献军审 判 员 徐万鑫代理审判员 彭晓晓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立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