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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民一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姜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584号原告姜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吴金行。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2年8月29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姜某承担。审判员  胡永冈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金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