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民一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姜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584号原告姜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吴金行。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2年8月29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姜某承担。审判员 胡永冈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金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