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寿胡民初字第4121-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杨文明与桑许周、刘洪跃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明,桑许周,刘洪跃,寿光市宏润木材加工厂,桑海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寿胡民初字第4121-1号原告杨文明。被告桑许周。被告刘洪跃,系寿光市宏润木材加工厂业主。被告寿光市宏润木材加工厂。被告桑海深。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明诉被告桑许周、刘洪跃、寿光市宏润木材加工厂、桑海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孙维金自愿以其所有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桑许周、刘洪跃、寿光市宏润木材加工厂、桑海深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立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秀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