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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刑初字第182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任太东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182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家住新沂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19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任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23日13时17分许,被告人任某驾驶浙B×××××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慈溪市浒山街道前应路由西往东行驶至东三环叉路口处向左转弯时,与沿人行横道自西向东行走的洪某、孙某(手中抱有小孩黄品乐)发生碰撞,造成洪某倒地当场死亡,孙某、黄品乐受伤和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任某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任某立即报警,积极抢救伤员,并主动向民警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任某已赔偿被害人洪某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33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洪某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黄某1、黄某2、李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信息、接警单、到案情况说明、事故现场监控资料、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及被告人任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被告人任某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疏忽大意,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基本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23日起至2013年1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国  强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施燕君(代)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