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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00451号原告王某某,女,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委托代理人黎汉斌,宁强县汉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某某,男,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委托代理人王某,男,宁强县汉源镇教师,与被告系朋友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邱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书面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新妍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尚彦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