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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民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260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西民初字第1260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农民。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4年在莱西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生女孩张某丙,现年7岁。由于我们婚前缺乏了解,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后发现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现夫妻已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特具状贵院:1、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被告抚养。2、家庭财产依法分割。3、诉讼费由原告负担。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5月1日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莱西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张某丙,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于2007年7月9日双方在莱西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2010年双方又去莱西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1年10份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原告于2012年5月2日诉来本院要求按其诉讼请求予以判决。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婚生女孩张某丙由原告抚养,并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请求。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莱西市公安局治安调解协议书复印件、莱西市店埠镇孙洲庄村民委员会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尚好。且生育子女,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故本院对其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速递费60元,合计36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向前审 判 员  谭杰广人民陪审员  XX东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姜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