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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狮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谢国兴、邱惠玲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国兴,邱惠玲,谢建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狮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谢国兴,男,194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申请人邱惠玲,女,195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申请人谢建龙,男,1975年6月3日出生,住石狮市。本院在审理谢国兴、邱惠玲申请宣告谢建龙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谢国兴、邱惠玲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谢国兴、邱惠玲以被申请人谢建龙已死亡为由提出撤回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原告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谢国兴、邱惠玲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林雪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雅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