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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大民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大民初字第1184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苗永新,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黄广福,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子青负担。审判员  王敬坤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齐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