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大民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大民初字第1184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苗永新,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黄广福,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子青负担。审判员 王敬坤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齐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