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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二初字第0082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陕西某某报社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陕西某某报社,陕西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二初字第00820号原告:吴某某,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徐冰,陕西中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某某报社。住所地:西安市环城南路东段1号。法定代表人:杜某峰,该社社长。被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东段1号陕西日报社工厂办公室1层。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执行董事。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亦南,男,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书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清义,陕西保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陕西日报社、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玉叶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