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豫法民三终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3-11-21
案件名称
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电影制片厂、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p.MsoNormal,li.MsoNormal,div.MsoNormal{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ext-align:justify;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NewRoman”;}div.Section1{page:Section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豫法民三终字第00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翠竹街6号。法定代表人:贾小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梅杰,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梅剑,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电影制片厂。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318号。法定代表人:荆太峰,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刘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中原东路98号。负责人:王宜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孟辉,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向红,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科姆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电影制片厂和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郑州分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山西电影制片厂于2011年4月19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联通郑州分公司和威科姆公司立即停止电影《暖春》的在线播放服务;赔偿经济损失以及为调查侵权行为和起诉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在其网站首页和《大河报》上作出道歉公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郑民三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威科姆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威科姆公司委托代理人梅剑,山西电影制片厂的委托代理人刘明,联通郑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向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于2002年12月25日发放的第077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载明山西电影制片厂是电影《暖春》的出品单位,也是共同摄制单位。2007年7月2日,山西省太原市城南公证处出具(2007)并南证民字第1024号证明书,对上述许可证进行了公证。2007年1月9日,山西电影制片厂的委托代理人陈广金申请河南省郑州市公证处公证人员对联通郑州分公司的宽带视频点播业务中向公众提供在线播放电影《暖春》一事进行证据保全。河南省郑州市公证处出具(2007)郑证经字第091号公证书(以下简称《091号公证书》)一份,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二○○七年一月十日下午16:50,公证员许亚军和公证处工作人员张云峰以及山西电影制片厂委托代理人陈广金来到河南省郑州市鑫苑名家六十二号楼五单元一楼东户,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电视机操作人员胡东升分别进行了下列操作:17:02打开电视机并打开宽带IP机顶盒,电视机屏幕显示“中国·河南农业信息港”画面,胡东升用遥控器进行操作,选择“文化娱乐”进入“电影频道”页面,在分页栏上选择“下页”进入“电影频道”页面,在“院线热映”,进入“催泪弹专场”,找到“暖春”名称,选择“暖春”名称进入影片“暖春”播放页面,17:05选择“节目播放”,开始播放影片“暖春”,播放过程中,胡东升分别选择快进和正常播放,该影片均能正常播放,17:26播放结束后,关闭宽带IP机顶盒和电视机。委托代理人刘明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录像,公证处工作人员张云峰现场制作了《现场记录》一份。另查明:1、2004年10月20日,联通郑州分公司与威科姆公司签订了“宽带网络DVD业务运营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运营宽带网络DVD业务,威科姆公司负责节目制作和节目内容的管理等。2、2009年6月16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河南分公司)与威科姆公司签订的数字家庭业务代收费协议书中约定:联通河南分公司以及全省各联通分公司为网络运营商,威科姆公司为内容提供商,双方在“宽带数字家庭”业务代收费领域确立合作关系。在双方权利义务中约定,联通河南分公司以及全省各联通分公司有权对威科姆公司提供的合作关系内容进行审查,发现涉嫌违法或可能侵犯他人权利的,有权删除或不予采用,并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协议第七条,威科姆公司作出不侵权承诺,承诺在宽带业务中所提供的信息内容不会侵犯第三方的权利。再查明:1、山西电影制片厂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代理费收据及公证费发票等,以此证明其合理支出的费用。2、山西电影制片厂的委托代理人刘明分别于2008年7月18日、2009年12月25日向联通郑州分公司寄出包含影片《暖春》在内的索赔函,分别由联通郑州分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签收。原审法院认为:山西电影制片厂是电影《暖春》的出品单位,享有该片的合法版权。确认山西电影制片厂享有电影作品《暖春》信息网络传播的专有权利,专有权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未经专有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网络信息向公众传播该部作品的,都属于侵权行为。联通郑州分公司和威科姆公司未经山西电影制片厂的许可,即在其经营的宽带视频点播业务中向公众提供在线播放影片《暖春》的服务,对影片《暖春》进行传播时,影片已在中国大陆地区公映,在国内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影响山西电影制片厂在国际互联网上对该部影片的传播,并导致山西电影制片厂行使著作权的预期利益或许可利益受到侵害。联通河南分公司与威科姆公司签有数字家庭业务代收费协议书,联通河南分公司与联通郑州分公司是垂直管理体制,并且协议上也明确了全省各联通分公司为网络服务商,因此该协议中权利义务的约定也适用于联通郑州分公司。从协议内容上看,联通河南分公司以及联通郑州分公司与威科姆公司在“宽带数字家庭”业务代收费领域系合作关系,威科姆公司作为内容提供商负责提供播放内容,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是否侵权承担责任。联通河南分公司以及联通郑州分公司作为网络服务商,对威科姆公司提供的特定影片节目等内容也有审查、删除或不予采用的权利。因此,联通郑州分公司不仅仅是网络服务提供方,对机顶盒业务所提供的特定播放内容也有审查的权利和义务。尽管联通河南分公司与威科姆公司通过协议约定侵权作品的民事责任承担由威科姆公司承担,但该约定不为保利公司所知晓,不能约束保利公司主张民事赔偿的选择权。因此,联通郑州分公司的答辩理由不予采信,其与威科姆公司共同实施了的侵权行为,应当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问题。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的,应当由侵权人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酌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以及因侵权而产生的违法所得。山西电影制片厂主张的损失数额无相关依据,不予全额支持,但其为制止侵权行为付出的合理开支应予以支持。根据本案在线播放的实际情况,考虑到影片《暖春》与类似作品所存在的差异以及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侵权后果、影响范围、山西电影制片厂合理支出等因素,酌定本案赔偿数额为15000元。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山西电影制片厂于2007年1月10日申请河南省郑州市公证处对联通郑州分公司在线播放《暖春》进行公证。山西电影制片厂的委托代理人刘明分别于2008年8月5日、2010年8月3日向联通郑州分公司寄出包含影片《暖春》在内的索赔函,且分别由联通郑州分公司签收,系已明确向联通郑州分公司主张权利,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至2011年1月19日山西电影制片厂提起诉讼时,并未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因此,威科姆公司主张本案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对于山西电影制片厂所提出的要求联通郑州分公司和威科姆公司在其网站首页和《中国电视报》上公开赔礼道歉的问题,因联通郑州分公司和威科姆公司所侵犯的是山西电影制片厂电影网络传播权,并未对山西电影制片厂的商业信誉等造成不良影响,且联通郑州分公司和威科姆公司的行为未侵犯其著作权中关于精神方面的权利。因此,山西电影制片厂请求判令联通郑州公司和威科姆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主张缺乏合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网通郑州分公司、威科姆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宽带视频点播业务中向公众提供在线播放山西电影制片厂享有著作权的电影《暖春》的服务;二、网通郑州分公司、威科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山西电影制片厂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15000元;三、驳回山西电影制片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网通郑州分公司、威科姆公司负担。威科姆公司上诉称:一、山西电影制片厂无法证明其享有电影《暖春》的所有相关权利。山西电影制片厂虽在一审时提交了公证书证明其享有该电影片的所有相关权利,但该公证书不符合《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所规定的程序,未显示任何一方的笔录,也没有关于授权书真伪的鉴定,公证时所出示授权书的真伪待查,不具备公证效力,且一审中也未出示相关授权书的原件,无法证明其享有电影《暖春》的所有相关权利;同时《091号公证书》不符合公证程序,不能证明被诉侵权行为的存在。二、山西电影制片厂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法不应受理。根据山西电影制片厂的自述,其是在2007年即发现所谓的侵权行为发生,至其2011年提起诉讼之时,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三、判决赔偿的数额过高。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山西电影制片厂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联通郑州分公司答辩称,虽其未提出上诉,并不接受原审判决。即使威科姆公司同意代为承担责任,其也不认可。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山西电影制片厂是否享有电影《暖春》的发行权,威科姆公司是否侵权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均同意本院确定的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山西电影制片厂是否享有涉案著作权的问题。山西电影制片厂在一审时已经提供了(2007)并南民证字第1024号公证书,证明其享有电影《暖春》的著作权,威科姆公司当庭表示对该公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该公证书中的附件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记载山西电影制片厂为《暖春》的出品单位和共同摄制人,所以原审法院认定山西电影制片厂享有电影《暖春》剧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因为威科姆公司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于上述证明书应当适用何种程序,威科姆公司并未提供相关法律规定,威科姆公司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足以否定山西电影制片厂享有《暖春》的著作权,原审法院采信该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威科姆公司上诉认为山西电影制片厂不能证明其享有《暖春》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威科姆公司是否侵犯了山西电影制片厂的著作权问题。威科姆公司在一审中,已经当庭表示对《091号公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该公证的内容已经明确记载了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提供的宽带视频点播业务的视频中包含有电影片《暖春》,联通郑州分公司和威科姆公司又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该视频是经过著作权人授权或购买的,该公证已经证明了侵权行为的发生。威科姆公司认为在进行网络链接时,所浏览的电影可能是他人事先通过网络手段进行设置的,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091公证书》所浏览的电影《暖春》是通过网络手段事先设置的,对威科姆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威科姆公司上诉认为《091号公证书》无效,不能证明侵权行为存在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山西电影制片厂于2007年1月10日通过公证机关发现获得侵权证据后,分别于2008年8月5日和2010年8月3日分别通过邮寄索赔函主张权利,至2011年1月19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均未超过2年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间。所以威科姆公司上诉认为山西电影制片厂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能成立。关于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的问题。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综合考量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侵权后果、影响范围,以及山西电影制片厂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1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威科姆公司上诉认为赔偿数额过高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威科姆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充分证据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王永伟审判员傅印杰代理审判员邵炜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梁培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