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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舟岱商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南通海森特重工有限公司与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海森特重工有限公司,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舟山金海船业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舟岱商初字第297号原告南通海森特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振林。委托代理人冯淑萍。被告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锋。第三人舟山金海船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海森特重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舟山金海船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南通海森特重工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钟 芳代理审判员  陈萌萌人民陪审员  虞惠儿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钱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