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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刑初字第0061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辛强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61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辛强,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于陕西省榆林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西安市公交三公司公交司机,住西安市新城区。2012年2月12日投案自首,同年5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辛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12日12时40分,被告人辛强驾驶陕A×××××号扬子江牌大型客车,沿西安市长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电视塔西环道,适逢被害人胡某从人行横道处由西向东横过马路,辛强因刹车不及撞伤胡某,胡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胡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雁塔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辛强负事故全部责任,胡某无事故责任。当日,辛强在案发现场归案。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辛强与被害人胡某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胡某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辛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表示认罪,并有: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简报、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收条、谅解书、返还物品凭证;2、证人夏某、张某的证言;3、被告人辛强的供述;4、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性能技术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辛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辛强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辛强具备监管条件,可适用缓刑。为了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和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辛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毛宏波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锐打印:扈艳红校对:张锐2012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