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宁民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樊永超诉被告尚立强、张晓东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永超,尚立强,张晓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805号原告樊永超,男,汉族。被告尚立强,男,汉族。被告张晓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永超诉被告尚立强、张晓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永超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元,樊永超承担35元,退付35元。审判员 李治怀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祯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