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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樊永超诉被告尚立强、张晓东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永超,尚立强,张晓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805号原告樊永超,男,汉族。被告尚立强,男,汉族。被告张晓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永超诉被告尚立强、张晓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永超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元,樊永超承担35元,退付35元。审判员  李治怀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祯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