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226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苟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264号原告苟某某。被告张某。原告苟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7日受理后,原告苟某某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纪胜利人民陪审员 杨建民人民陪审员 李海霞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