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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56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海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海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562号原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珠海市香洲区香洲香溪路118号29栋二楼。法定代表人:顾家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孙文,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响珍,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海龙,住珠海市香洲区。(其他资料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海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小青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 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