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齐法执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宋华与李聪聪、刘军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华,李聪聪,刘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783号申请人:宋华,女,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李聪聪,女,住齐河县。被申请人:刘军,男,住齐河县。申请人宋华与被申请人李聪聪、刘军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宋华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聪聪的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聪聪在山东齐河农村合作银行晏城支行的存款19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国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