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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柯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彭一明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一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柯民初字第231号原告:彭一明。委托代理人:柴建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诉讼代表人:罗飞军。委托代理人:黄广。原告彭一明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一明起诉称,2011年4月27日,被告公司员工徐国军在柯城区石梁镇蒋家村为该村村民余海斌家安装电信宽带网线。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徐国军擅自将该网线架设在属于原告房屋的西南角上。原告当即对徐国军的行为提出异议,要求立即停止施工,由其公司与原告协商网线如何架设的问题。但徐国军决意爬上梯子继续安装网线,原告忍无可忍将其连人带梯一起推倒,造成徐国军骨折。原告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支付徐国军医疗费9万元。原告认为,被告的员工徐国军私自在原告的房屋上架设网线,未尽事先通知义务,亦未支付原告任何使用费用,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被告疏于对员工的法制教育,缺失社会责任,不尊重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经审查,被告曾与衢州市联维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线路维护、末梢服务承包协议》,将电话、宽带及专线的装、拆、移工作和用户障碍的修复工作进行承包。徐国军系衢州市久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被该公司派遣至衢州市联维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线务岗位工作。本院认为,徐国军不是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的职工,双方无劳动合同关系。徐国军架设网线的行为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之间不存在职务上的关联性,原告彭一明主张徐国军系被告公司的员工,与案件事实不符。根据原告彭一明诉讼所主张的事实与理由,以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作为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彭一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童小平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