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曲执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曲阳县华阳雕刻石材厂与王洪魁、王明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阳县华阳雕刻石材厂,王洪魁,王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7)曲执字第74-1号申请执行人曲阳县华阳雕刻石材厂。代表人刘现良,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王洪魁,成人。被执行人王明辉,成人。本院在执行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1997)曲民初字第177号曲阳县华阳雕刻石材厂诉王洪魁、王明辉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1997)曲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全保执行员 赵增儒执行员 陈东升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秀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