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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曲执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曲阳县华阳雕刻石材厂与王洪魁、王明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阳县华阳雕刻石材厂,王洪魁,王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7)曲执字第74-1号申请执行人曲阳县华阳雕刻石材厂。代表人刘现良,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王洪魁,成人。被执行人王明辉,成人。本院在执行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1997)曲民初字第177号曲阳县华阳雕刻石材厂诉王洪魁、王明辉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1997)曲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全保执行员  赵增儒执行员  陈东升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秀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