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民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大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孝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大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孝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民初字第943号原告杭州大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国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丽华。被告林孝永。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大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孝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大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大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大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杭州大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戴珍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高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