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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冀民三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张少军、高福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张少军,高福宁,李建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冀民三初字第873号原告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负责人殷建军,主任。被告张少军,男,汉族,冀州市冀州镇四甫村人。被告高福宁,男,汉族,冀州市魏屯镇东岳家庄村人。被告李建龙,男,汉族,现住冀州市。本院受理原告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被告张少军、高福宁、李建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于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及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邢 新 同陪审员 张 秋 菊陪审员 李  锋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齐会林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