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中法刑二终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周政诈骗罪刑事裁定书623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刑二终字第623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男。因本案,2012年4月11日被羁押,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2012)深罗法刑二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讯问上诉人,本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周某原系深圳××珠宝有限公司司机,在业务工作中结识被害人谭某某。2011年6月份,原审被告人周某因赌博欠款,遂预谋以代为销售为名骗取被害人谭某某的财物。6月16日,原审被告人周某谎称有客户需要购买钻石,从被害人谭某某的办公室内拿走价值约9万元的钻石,并承诺在一个月内付清货款。事后,被害人谭某某多次向原审被告人周某催要货款,周某均以上述钻石正在加工厂加工为名予以推脱,后将钻石低价销赃变现4万余元,将赃款用于赌博挥霍。同年7月3日,原审被告人周某再次以相同手段从被害人谭某某处拿取价值约15万元的钻石货品,后关闭手机携赃逃匿,并将上述钻石低价销赃变现约9万元人民币,将赃款用于赌博挥霍。2012年4月11日,原审被告人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上述涉案钻石共计价值人民币215105元。另查明,2012年7月4日,原审被告人周某的父亲与被害人谭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即在协议签订时支付谭某某10万元人民币,另限期支付2万元人民币,以此作为整个债务的赔偿。随后被害人谭某某书面表示谅解周某,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物证:钻石送货单、收据、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原审被告人身份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万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原审被告人周某的供述;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鉴定结论: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报告;7、视听资料:讯问录像。原审判决认为,原审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周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原审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诉人周某上诉称:其认罪并深刻反省,而且联系家人退赔部分款项,达成协议,也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在其联系家人退赔余款后给予从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周某犯诈骗罪的事实均属实,据以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当庭宣读或出示,并经质证,确实充分,足资认定。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周某的家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周某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一审法院已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周某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理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  艾  新审判员 邱  彩  丽审判员 姜  君  伟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丹燕(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