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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民三初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丁庆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丁庆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三初字��1099号原告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武邑县城。法定代表人张铁柱,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丁铁钢,工作单位:城关信用社。被告丁庆伟。委托代理人丁双月,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坝陵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丁庆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俊领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8月28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4元,减半收取202元由原告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付俊领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文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