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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融资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珠海慧生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聂民,珠海开元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珠海振业投资有限公司,珠海瑞宝康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珠海市凯大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融资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珠海慧生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开元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珠海振业投资有限公司,珠海瑞宝康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珠海市凯大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广州惠生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961号原告深圳市融资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10188号。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忠,男,汉族,1982年9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地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雍智超,男,汉族,1985年12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珠海慧生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九州大道东1197号中航大厦307室。法定代表人聂民,董事长。聂民,男,汉族,1963年10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地南宁市清秀区。被告珠海开元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吴严,董事长。被告珠海振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杨伟军,董事长。被告珠海瑞宝康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安基西路26号一号厂房二楼201。法定代表人杨志明,董事长。被告珠海市凯大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景园路15号十二层1205室。法定代表人聂民,董事长。被告广州惠生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安基西路26号一号厂房二楼206室。法定代表人聂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融资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慧生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聂民、珠海开元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珠海振业投资有限公司、珠海瑞宝康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珠海市凯大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广州惠生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贺冬红审判员  徐 强审判员  汤 竟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 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