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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合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合浦县人民法院(2012)合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合刑初字第41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洁,男,197x年x月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合浦县廉州镇x路x巷*号。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2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于合浦县看守所。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2)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洁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庞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12日10许,被告人罗某洁在合浦县廉州镇x路段沿街贩卖DVD光碟时,被合浦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当场在其摆摊的三轮车上缴获DVD光碟50张,随后公安民警又从其家中查获DVD光碟291张。上述查获的DVD光碟共341张,经鉴定,均属淫秽物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淫秽物品鉴定书,鉴定结论通知书,刑事照片,被告人供述,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洁以牟利为目的,贩卖色情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洁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有亮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 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