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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418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梅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与王某丙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4188号原告梅某某。原告王某甲。原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与被告王某丙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9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郭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