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执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周李红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李红,徐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字第00539号申请执行人:周李红被执行人:徐海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阳江民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徐海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海清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海清在银行存款435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