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齐法执保字第780-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范如喜与徐虎、鞠茂宁、赵豹借款担保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如喜,徐虎,鞠茂宁,赵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780-2号申请人:范如喜,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徐虎,男,住齐河县。被申请人:鞠茂宁,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赵豹,男,住齐河县。申请人范如喜与被申请人徐虎、鞠茂宁、赵豹借款担保纠纷一案,申请人范如喜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鞠茂宁的工资。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鞠茂宁的工资5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国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