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466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桑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雁民初字第04669号原告:桑某。委托代理人:杨文宏,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原告桑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2012年8月28日由代理审判员殷瑞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王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桑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王某乙。婚后,原、被告因双方性格差异大,缺乏共同语言和一致的价值观念,致使夫妻关系持续紧张和冷淡。为此原告于2011年10月8日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以(2012)雁民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原审判决生效已逾半年,双方感情并未好转,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王某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王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王某乙以后的教育费、医疗费等由原、被告对半承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甲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王某乙。婚后,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以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于2011年10月8日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以(2012)雁民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以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2)雁民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虽因交流沟通少而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应互谅互让,增进沟通,共同创建幸福美好的家庭生活。被告应对原告多加体贴、照顾,主动与原告沟通和好。原告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家庭生活,不应固执己见,草率离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桑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桑某减半后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殷瑞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敏打印:扈艳红校对:刘敏2012年月日送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