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南法民二初字第2240-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泛金建材有限公司与深圳远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远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泛金建材有限公司,深圳远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远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人:拟稿单位:民二庭核稿人:拟稿人2012.8.29报或抄报:送:发:打字员:校对员:林仲航发文号:(2012)佛南法民二初字第2240-1号印15份存份主题词:买卖合同纠纷标题:民事裁定书(驳回管辖权异议)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佛南法民二初字第2240-1号原告佛山市南海泛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关治文。委托代理人梅旭东,系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远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远鹏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叶大岳。委托代理人孙建武、余月桂,、律师助理。被告深圳远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下简称远鹏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安柏成。本院于2012年5月28日受理上述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远鹏公司于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原告称建筑材料送至“城基中心18#楼”工程使用,经查,被告远鹏公司从未与“城基中心18#楼”所属业主签署任何经济合同,也并不知晓涉案建设项目业主归属,亦从未收到该项目任何单位支付的款项。二、原告提供的齐鲁银行转账支票的出票人账号并非被告远鹏公司设立,该支票上财务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与被告远鹏公司备案并实际使用的印章明显不同,与被告远鹏公司从深圳市福田区公安分局调取的备案印章,两枚印章肉眼可辨明显差异。第三、经初步查明有人伪造被告远鹏公司印章等私自承接工程,因涉嫌伪造印章之行为,被告远鹏公司已向济南市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行为人涉嫌伪造企业印章及合同诈骗罪的犯罪行为。综上,双方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如原告坚持诉求,则应当按照民诉法规定由被告远鹏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产品购销合同》从形式上看盖章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告远鹏济南分公司,被告远鹏公司称有人伪造被告远鹏公司印章承接工程,本案涉及工程项目与其无关,但没有谈及被告远鹏济南分公司的公章是否伪造等,且合同是否真实,是谁付款等内容均属实体审理部分,本院在此不作审查。根据原告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第七条争议解决约定,合同执行中甲乙双方有争执应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共识,则向南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没有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合法有效,即双方已于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了管辖的法院,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远鹏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远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水凤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仲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