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南法罗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惠萍与李智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惠萍,李智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佛南法罗民初字第19-2号原告陈惠萍,女,197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黄静仪、梁碧贤,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李智校,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惠萍于2012年8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惠萍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用合计31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婉君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 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