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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铜民一初字第0051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肖某与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铜民一初字第00510号原告:肖某,汉族,住铜陵县五松镇。被告:纪某,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汤慧芳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钟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