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226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徐铭锴与史景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铭锴,史景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262号原告徐铭锴。法定代理人王玉梅,系原告母亲。被告史景坤。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铭锴与被告史景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铭锴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铭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铭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田庆荣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小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