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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民初字第176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昌邑市良盛纺织有限公司、赵国强与赵国强、刘丽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邑市良盛纺织有限公司,赵国强,刘丽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初字第1765号原告昌邑市良盛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永良被告赵国强。被告刘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邑市良盛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国强、刘丽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国强、刘丽华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毕英清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晓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