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287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武汉楚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新宜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楚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新宜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2875号原告武汉楚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十字路特6号。法定代表人汪银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海,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新宜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438号。法定代表人谭晓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罗江明,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包盆,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楚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新宜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武汉楚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新宜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楚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楚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4元,减半收取502元,由被告武汉新宜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贾志勇代理审判员 张 剑人民陪审员 沈 菁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亚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