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刑初字第0061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61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辉,男,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西安市人,住西安市长安区,农民。2012年4月27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辉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李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辉受“彪哥”及肖某雇佣,伙同一陌生男子(三人均另案处理)向被害人张某索要赌债,2012年4月24日19时,李辉等人强行将张某及担保人苏某从西安市二十六街带至华奥大厦五楼一房间,肖某、李辉向张某索要2万元赌债、1万元“辛苦费”,并强迫张某写下欠条,当日23时李辉及陌生男子将张某和苏某带至西安市高新路靡家桥汉庭快捷酒店8543房间,4月25日晚又将二人先后带至沣峪口、沙井村博文招待所305房间,让张某还钱,限制二人人身自由。2012年4月26日晚,张某趁李辉睡觉之机发短信报警,次日5时许,民警在沙井村博文招待所305房间将被害人张某、苏某解救,李辉被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表示认罪,并有:1、受理公民报警处理情况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被害人张某、苏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辉的供述;4、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辉结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辉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27日起执行至2013年6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兰喆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薇打印:扈艳红校对:董薇2012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