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善民初字第195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孙某甲、卜某等与孙某丙、俞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卜某,孙某乙,孙某丙,俞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民初字第1953号原告:孙某甲。原告:卜某。原告:孙某乙。被告:孙某丙。被告: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卜某、孙某乙诉被告孙某丙、俞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卜某、孙某乙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甲、卜某、孙某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孙某甲、卜某、孙某乙负担。审判员 计丽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 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