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平民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黄玉梅、黄玉娟等与黄玉光、任天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梅,黄玉娟,王乐健,王乐华,黄玉光,任天福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初字第587号原告:黄玉梅。原告:黄玉娟。原告:王乐健。原告:王乐华。委托代理人:黄忠才。被告:黄玉光。委托代理人:龙业雄。被告:任天福。委托代理人:莫宪德,广西恒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玉梅、黄玉娟、王乐健、王乐华与被告黄玉光、任天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玉梅、黄玉娟、王乐健、王乐华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玉梅、黄玉娟、王乐健、王乐华因证据收集不足还需继续收集新的证据,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梅、黄玉娟、王乐健、王乐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顺国审 判 员  曾胜荣人民陪审员  林 毅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苏秀婷 来源:百度“”